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郭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襄城县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郭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襄城县分公司化肥款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郭红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