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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01 16:06:36


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

宋春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付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不知去向,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书中要求你支付原告刘付强借款1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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