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承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7180元由原告李承庆负担7180元,被告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