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14 11:06:0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兴锋: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生诉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7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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