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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29 09:12: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优: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勤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蒋勤欠款人民币2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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