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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23 09:11:3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

郑二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晓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武晓卫的诉讼请求是:一、判决被告郑二刚偿还原告的借款27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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