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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7 09:09:1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俊北:

    本院受理原告孙卫平诉你与方晓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方晓定,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6)豫102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孙卫平对上诉人方晓定的诉讼请求。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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