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荣侠:
本院受理原告孙原亭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荣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原亭存款40000元及利息32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孙原亭负担380元,被告王荣侠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