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俊北:
本院受理原告孙卫平诉你与方晓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俊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卫平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自2014年8月16日计算至2015年1月27日止。2015年1月28日起以本金12万元为本金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计算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刘俊北已支付原告孙卫平的利息1万元在履行时予以扣减)。被告方晓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刘俊北、方晓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