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26 14:50:5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贾臣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福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贾臣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福林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