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国中:
本案原告冯航涛诉被告赵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国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航涛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被告赵国中多支付的1.2万元在执行时一并扣减)。二、驳回原告冯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冯航涛负担300元,被告赵国中负担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