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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26 11:43:2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

杨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光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光杰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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