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林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光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光杰借款2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29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