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郑联卿、郑月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查封被告郑联卿位于襄城县库庄乡姚常村,房权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1007526号房产。 查期限为三年。被告郑联卿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