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伟利、李自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伟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红旗劳务费人民币3400元。被告李自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王伟利负担。被告李自龙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