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龙非: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亚亚与被告李龙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亚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襄城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