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国利、宋春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克锋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国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克锋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宋春涛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国利、宋春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