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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9 15:29:5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道军: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伍诉你与张宏伟、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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