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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9 15:26:0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

 

王永占:

    本院受理原告柳如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及三十日内。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10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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