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9 15:24:5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新神农实业有限公司、王保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襄城县分公司诉你单位与王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与王保义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30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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