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崔锋:
本院受理原告苏和平诉颜红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颜红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苏和平借款15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为2%)。被告崔锋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颜红光、崔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