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玉山、蒋红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李战伟、蒋俊锋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战伟、蒋俊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473号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