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长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峰诉你、李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晓峰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9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已支付的20万元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扣减)。被告李中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