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三欢、吴二欢、张团:
本院受理原告辛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三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辛强借款10万元。被告吴二欢、张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吴三欢、吴二欢、张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