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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8 08:40:4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

 

胡代广:

    本院受理原告孙利亚诉朱大伟、王三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朱大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利亚借款本金人民币285000元及利息1197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6月28日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被告胡代广、王三伟负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孙利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60元,由原告孙利亚负担290元,被告朱大伟、胡代广、王三伟负担73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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