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胡代广:
本院受理原告张豪鑫诉胡代岗、刘保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胡代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豪鑫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4200元(利息按月利率0.2%从2014年8月6日计算至2016年5月6日),被告刘宝献、胡代广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原告张豪鑫负担756元,被告胡代岗、刘宝献、胡代广负担23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