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姚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黄首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姚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黄首都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黄首都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