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邵恒利:
本院受理原告刘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邵恒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书军借款本金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