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超亮、孙艳勤:
本院受理原告余淑新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姚超亮、孙艳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余淑新借款19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