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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4 12:06:5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阿可:

    本院受理原告张豪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阿可:

    本院受理原告张豪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阿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豪鑫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利息按月利率0.2%从2014年9月8日计算至2016年5月8日)。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张豪鑫负担2160元,被告谢阿可负担100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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