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任敬伟、周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赵许要诉你们与郑克锋、刘广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6年6月12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3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