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郁茹诉你与河南省徐家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35万元及利息85000元(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起至起诉日的利息),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