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山、蒋红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被告张玉山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2、对所抵押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蒋红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