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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4 11:57:2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选宽、胡赏: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选宽、胡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光丽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赵选宽、胡赏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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