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4 11:51:5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付克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新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 豫1025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新亚借款76.5万元,被告付二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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