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宾、襄城县喜盈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 豫1025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小娟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襄城县喜盈盈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张小娟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