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1 14:29:5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孟丽敏诉你和武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武晓飞,上诉请求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武晓飞少归还借款135000元且不承担借款利息,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孟丽敏和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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