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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10-09 16:29:0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合良、姚民志:

    本院受理原告冯大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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