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石满仓: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石满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二涛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满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