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邵恒利:
本院受理原告聂红卫诉你与文桂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一、要求被告邵恒利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文桂雨负连带还款责任;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