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广永、郭晓焕:
本院受理原告付俊锋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2016)豫2015民初2033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10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