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谷自民、耿晓彩:
本院受理原告魏志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一、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