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崔锋:
本院受理原告郭广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借款利息5.7万元(按月息2份,自2014年11月9日-2016年6月9日),剩余利息按月息2份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10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