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永涛:
本案原告常晓伟、常和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晓伟、常和尚工资款14000元。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晓伟、常和尚负担50元,被告李永涛负担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