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仝占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仝占停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9日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止,被告多支付的22000元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仝占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0元,由被告姚淑萍负担4770元,原告仝占停负担2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