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2588号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7#、8#成品库及展厅施工项目、2#厂房及附属办公楼图纸中的办公楼部分的土建、水电安装、装饰等建设项目以及钢构、临时车间、雨篷、食堂、仓库、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17184882元。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就上述应付工程款17184882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510元,由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600元,被告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9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