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新伟: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孙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739.5元(自2012年7月30日至2016年2月20日止)。被告高朝伟、郭铅民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孙新伟、高朝伟、郭铅民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