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镯、张国廷: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们偿还借款204700元及利息,并由你们承担诉讼费。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豫1025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张国廷的位于襄城县库庄镇刘庄村七组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处置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