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关于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7#、8#成品库及展厅施工项目、2#厂房及附属办公楼图纸中的办公楼部分的土建、水电安装、装饰等建设项目以及钢构、临时车间、雨篷、食堂、仓库、路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支付上述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19284882元;三、确认原告上述应付工程款19284882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10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