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玲玲:
本案原告王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74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武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王武负担20元,被告王玲玲负担1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